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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赔偿的法定原因!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03-10

不予赔偿的原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经过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法条在医疗法律界是有争议的。因为按照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影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不构成医疗事故就确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显然是有“越级”和“超范围”的嫌疑!在诉讼实践中也经常看到,经过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医疗机构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那么医疗事故与民事赔偿是什么法律关系呢?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所指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治疗、抢救的过程是否有违反医疗诊疗常规和规范、法律、法规的行为是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标准和依据。显然,像这样的规范和标准,是带有很强烈的“技术特征”的,患者及其家属是无从判定和申辩的。

在医疗事故的判定标准上,由于有大量技术原因的存在,因此,医疗事故的判定标准是显然比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和尺度要窄的。能够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要高于民事赔偿责任。而我国的民法是作为上位法的存在,其法律效力是高于《医疗事故条例》的法律效力的,因此,在医疗事故鉴定后,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将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构成包括:

1、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治疗、诊断、抢救构成中存在医疗过错;

2、由于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行为,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

3、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我们从上面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上,就可以看出,它的界定范围是显著宽泛于“医疗事故”构成的“技术规范”的!从他们之间的关系上看,医疗纠纷只是民事纠纷的一小部分。从构成标准上看,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的 “高技术性”造成了,它构成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难度”,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绝对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一定完全不负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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